您的位置:首页 > 保险 > 正文

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开展税延型养老保险时机基本成熟 方案正在制定中

  继6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加快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之后,6月23日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参加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时表示,开展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时机和条件都基本成熟和具备。目前保监会和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地调研论证,相关课题研究工作已经完成,方案正在制定之中。这一酝酿多年的政策似乎又离落地近了一步。

  税延型养老保险方案正在制定中

  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其中,会议明确指出加快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使得市场对这项多年来始终未见真正落地的政策红利又燃起了期待。

  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给予商业养老保险投保人所得税延迟缴纳优惠政策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事实上,早在2009年,国务院就曾明确提出要探索发展个税递延的养老保险。2014年的“新国十条”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但多年来政策仍未出台。

  黄洪表示,事实上,这项在我国酝酿已久的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政策指向十分明确。而目前,开展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时机和条件都基本成熟和具备。

  “从国际经验看,实行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一般都是在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个阶段的前后来推行这样一项政策。我们国家2016年人均GDP已经超过了8000美金,从经济基础来看,人民群众有了一定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能力。从法律制度建设来看,这几年,我们各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建设都在全面推进,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完善,包括税收政策改革也在同步推进,这些法规制度的建设为推行这项政策提供了一个法制基础。”黄洪表示。

  不过他认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在我们国家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要考虑税收制度的公平性问题、实务操作的可行性等问题,因此对税延型养老保险在政策研究和制度设计过程中,采取既积极又审慎的态度。

  黄洪表示,目前这项政策在财政部的牵头下,保监会和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地调研论证,相关课题研究工作已经完成,方案正在制定之中。

  同时,保险业也已基本做好了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准备工作。黄洪表示,目前在监管规制方面,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框架;在对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示范条款方面,有了一个初步的示范条款;在税延型养老保险的信息技术保障方面,已经责成中国保险信息技术公司开发了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信息系统。

  “下一步,我们将在财政部的带领下,与其他相关部委共同配合,共同努力,尽快将方案制定完成,上报国务院批准以后,我们希望能够尽快实施。一旦政策出台,保险业就可以比较有效地衔接这项政策的落地。”黄洪称。

  商业养老保险有效承保人数不到总人口5%

  尽管近年来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总体保持了持续稳健发展的态势,但是从总量来看规模并不大。

  据黄洪介绍,2016年,具备养老功能的人身保险(包括各类在被保险人年满55岁后向其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保险产品)保费收入为8600亿元,在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为25%,积累保险责任准备金约1.9万亿元;有效保单件数6140万件,有效承保人次6532万人次,在中国总人口中占比不到5%。而在全部具有养老功能人身保险中,退休后分期领取的养老年金保险的保费收入为1500亿元,在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仅为4.4%,积累保险责任准备金2600亿元;有效保单件数只有1348万件,有效承保人次只有1707万人。

  反观国外,具有养老保险功能的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在整个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里大概50%,例如国、英国、加拿大。即使是养老年金保险,也大致超过35%。

  黄洪称,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滞后是因为预测长期变化趋势的精算技术短板、人才短板、以及长期风险监管的规制短板这三大行业内部短板;而行业外部,也面临社会商业保险意识还不够高、政策支持的力度还不够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能力还不够强等几大制约因素。

  同时,在养老保险资金运用方面,黄洪称:“养老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活命钱,商业养老金的管理不能简单地像一般商业保险业务一样,负债准备金的运用不能简单地做投资,不能简单地要求高回报。例如商业养老保险的资金就不宜进入一些竞争性的行业。”

  他表示,下一步保监会将加强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规章制度的建设,逐步制定一套有别于一般商业保险运用的规章制度;要按照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周期长的特点,来强化资产负债的匹配管理,要把这样一个资本负债的匹配管理,作为保险机构经营商业养老保险的一项硬指标;健全定量评估、定性评估以及压力测试等一些规则制度,特别是细化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重点投资领域的业务规则;对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运用建立投资分级管理和限额管理机制;以及强化对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