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自贸区负面清单“瘦身” 区域再保险中心迎机遇
取消外资保险再保险禁止关联交易的规定、明确外国保险公司在境内设立外资险企的要求——最新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中,与保险业相关的事项从原来的3条减少为2条,进一步凸显“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监管思路。
一位保险机构部门负责人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再保险是全球化的市场,本来就有很多跨境关联交易,此次修订将有利于自贸区进一步推动发展区域性的再保险中心。
负面清单修改了什么
负面清单主要列明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就保险业而言,新版的负面清单由原来的三条减少为两条,基本保留了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以及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这一要求。
新版负面清单删除了“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一项。记者了解到,外资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已于2015年改为备案制,新版清单删掉此项,与最新的保险监管政策保持一致。
针对外资险企和境外金融机构设立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旧版负面清单要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
新版负面清单对“条件”有了更明确的定义。例如,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全部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全部外资股东应为境外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具备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等三个条件。
根据200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2014年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设立和入股保险公司的条件不仅包含了上述所列条件,还需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等其他要求。
业内人士分析,负面清单将以前的模糊规定进一步具体明确,表明政府正进一步推动政务信息透明化、公开化;其他未列入负面清单的监管要求属于各国市场准入宏观审慎基本要求,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考量。
发展区域性再保中心
多位业内人士分析,近年来保险监管政策已朝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方向迈进,新版负面清单实现了与现行监管政策一致。
再保险关联交易是保险公司利用关联企业的承保能力分散保险风险的渠道之一。然而,不当利用再保险关联交易,可能造成保险风险在同一企业集团内过度累积。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通过再保险跨境传递,保监会2004年就对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审批项目进行规定,并于2014年进一步修订,要求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分入业务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分入业务。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保监会从2015年4月1日起,取消了对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的审批项目,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每季度、分险种报送再保险关联交易的各项业务数据,据此监测和分析再保险关联交易对险企经营结果的影响。
一位保险机构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要在自贸区尝试设立全球区域性的保险中心,批一两个再保险机构并不足够,更要激活和满足再保险需求。此次自贸区保险政策与保监会“放管结合”思路同步,将有利于自贸区进一步推动发展区域性的再保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