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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为信保业务划出“硬杠杠”

  保监会近日下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从经营规则、内控管理等方面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风险。

  近年来,信用保证保险发展迅速,风险也不断显现,尤其是去年侨兴集团旗下企业私募债券出现违约,为其提供保证保险服务的浙商财险陷入巨额理赔困境,暴露出个别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对投保人的偿债能力把控不足、风险评估不到位。

  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低于上述要求的,应当暂停开展信保新业务。

  为确保信保业务的整体规模与保险公司资本实力相匹配,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超过以上自留责任余额要求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未办理再保险的,不得承保。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关联方的融资行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主体信用评级AA及以下的债券发行业务等提供信保业务。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应建立以内部审核为主、第三方风控机构为辅的风险审核机制,对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行审慎调查,防范虚假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