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优化银行资本补充工具条件
银监会近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优化了中资商业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规定为落实普惠金融政策等,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不受“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限制。
据了解,《决定》共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的八个条款作出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二是整合“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三是优化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四是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核准程序,对于同质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取消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五是明确境内外资银行入股中资商业银行条件。
《决定》优化了中资商业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一是有助于银行通过募集发行次级债和其他资本补充工具,及时补充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二是有助于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发挥主动负债能力,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三是有助于银行通过发行专项金融债等方式支持“三农”、小微企业以及绿色产业等金融薄弱环节的发展。
平安证券研究所副所长、首席金融分析师励雅敏指出,在日益强化的监管约束下,部分中小银行对资本补充显得更加迫切。根据2017年一季度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静态测算,大行的广义信贷增速上限要高于中小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考核对大行的广义信贷增速限制较小。通过对3月以来银监会出台的文件梳理发现,同业投资、同业负债、理财、委外等业务是监管的重点领域,业务回表及非标、理财等业务的资本补提也会对部分银行资本形成一定压力。
在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看来,资本补充是当下银行业面临的主要约束条件。因此,优化银行资本补充工具,适当拓宽银行融资来源,对银行满足更好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优化资金来源、降低综合负债成本有好处。此外,银行资本达标的同时优化负债来源,才能更好支持实体经济。
《决定》将第三十三条第(七)项“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修改为“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但为落实普惠金融政策等,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情形除外。”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决定》的发布将推动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县域和农村提供优质高效的普惠金融服务。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监会将抓紧推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4部规章的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