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优化中资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
[《决定》中,“优化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这一条备受市场关注。受此影响,下半年料银行资本补充压力较大]
7月2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的八个条款作出修改。
其中,“优化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这一条备受市场关注。业内人士认为,“强监管”背景下,银行资本补充压力增大,加之近几年银行业不良率升高,银行计提拨备力度加大,消耗利润,靠盈利补充资本的能力也有所下降。下半年,银行资本补充压力较大。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对银行的影响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一是有助于银行通过募集发行次级债和其他资本补充工具,及时补充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二是有助于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发挥主动负债能力,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三是有助于银行通过发行专项金融债等方式支持“三农”、小微企业以及绿色产业等金融薄弱环节的发展。
下半年资本补充压力加大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第一财经指出,长期来看,国内从2013年逐步实施新巴塞尔Ⅲ要求,每年逐步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对银行资本补充压力越来越大。《决定》优化了中资商业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有助于银行及时补充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曾刚认为,本次《决定》属于行政许可法规的优化,是长远制度建设性决定,而非短期变化。
具体而言,《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中资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三)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四)拨备覆盖率达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也就是说,原第六十四条第(五)项中“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的表述被删除。
目前来看,通过上市来补充资本金成为很多中小银行热盼的路径。曾刚表示,与国际相比,中国资本工具少。核心资本基本只有普通股,都是最高等级的,附属资本有次级债、二级资本债,适当进行资本工具创新有好处。不过,次贷危机证明资本工具过度创新也是不可取的。只有适度、适中创新,才有利于提高银行业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此外,专项债务支持三农、小微的发展是结构性监管政策,有利于引导资金投向需要支持的领域。这样一方面有助于银行更好地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优化资金来源,降低综合负债成本;另一方面优化负债来源,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
优化审批流程
此次主要修改内容还包括: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整合“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核准程序,对于同质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取消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明确境内外资银行入股中资商业银行条件。
银监会指出,上述修订既体现了银监会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工作的持续深化,又体现了银监会支持银行补充资本、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的决心。
银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筑牢“放管服”改革的法治保障基石。在《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完成后,银监会还将抓紧推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其余4部规章的修订工作。
同时,将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表,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