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试行指引征意见
据中国基金业协会6月15日消息,为全面贯彻落实《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统一基金行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基金业协会拟定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配套文件,现征求行业意见。
《指引》指出,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应当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